(2017)浙0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汪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27号起诉人:戚水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赵志元,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章金火,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汪玉芬,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收到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汪玉芬的起诉状,起诉人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汪玉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擅自限制起诉人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依法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汪玉芬入住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店客房,但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起诉人进行入住登记。起诉人入住酒店后即被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限制起诉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起诉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诉请判令海盐月亮城堡酒店有限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戚水华、赵志元、章金火、汪玉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刘 春审 判 员 徐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文文书 记 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