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肖治雄、彭玲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治雄,彭玲玲,彭振炳,肖明惠,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抗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治雄,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已故彭清之妻。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玲玲,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已故彭清之女。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振炳,男,194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已故彭清之父。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明惠,女,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已故彭清之母。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荆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东,局长。申诉人肖治雄、彭玲玲、彭振炳、肖明惠因与被申诉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鄂检行监[2017]4200000002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玉高审判员 徐 冰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