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代林与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098号原告:金代林,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林林,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金代林与被告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代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林林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请求被告李林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李林林,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林林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依照原告金代林在本案中提供的被告李林林的住址,本院经多次送达不能,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代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退回原告金代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