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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5民初855号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经营者:刘某某,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经营者刘太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823元,利息1500元,合计2332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应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水果生意,2016年以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批量购买水果,每次购买水果,在原告依约交付水果后均向原告出具送货单,载明所购买水果数量、价格及总价款,并亲笔署名。被告已经累计拖欠原告多笔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由被告的签名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购买水果,并向原告出具送货单,送货单中载明水果的品种、单位、数量及价格。通过被告出具给原告的送货单显示,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共给被告送货33823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21823元货款,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多年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果,原告将水果提供给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果,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给被告送货是在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应当给对方支付货款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酌定为2016年8月10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货款218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358元,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某果行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朱灿灿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金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