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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富塘冲引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富塘冲引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湘11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阳县富塘冲引线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医疗费33039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祁阳县富塘冲引线厂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了(2017)湘1121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11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祁阳县富塘冲引线厂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