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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军良与陈明纲、闫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纲,陈军良,闫冲,吴拥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纲,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良,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冲,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拥红,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诉人陈明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明纲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明纲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雨花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害而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事故发生地在湘阴县××北正街,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湘阴县,且被告之一吴拥红的住所地亦在湘阴县,原告陈军良选择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