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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民初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忠于、眭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忠于,眭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民初723号之二 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屈夏清,董事长。 被告:易忠于,男。 被告:眭美红,女。 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忠于、眭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旷曲宇 人民陪审员  周秋群 人民陪审员  张轶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运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郭运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