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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满妹与杜寒锋、马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妹,杜寒锋,马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736号原告:刘满妹,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寒锋,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马雪霞,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刘满妹与被告杜寒锋、马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满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寒锋、马雪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满妹请求:1、被告杜寒锋向原告刘满妹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现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共140000元;2、被告马雪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寒锋因经营生意周转困难,曾向原告刘满妹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杜寒锋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同年的8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现在借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果。另外,被告马雪霞与被告杜寒锋是夫妻关系,对借款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寒锋、马雪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结合原告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后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对原告刘满妹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杜寒锋和被告马雪霞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还款。本案中,2015年7月13日被告杜寒锋在借期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并确认“延期还款2015年7月13日”,结合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总数和被告杜寒锋签署的还款协议的金额能相互对应,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杜寒锋向原告刘满妹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杜寒锋偿还本金10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杜寒锋和被告马雪霞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并没提交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刘满妹主张被告马雪霞应对被告杜寒锋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寒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满妹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马雪霞对上述被告杜寒锋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被告杜寒锋、马雪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佩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