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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刘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刘好萍,张弋,赖江,萍乡市鑫绿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站前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3090-0。负责人应海霞,行长。被执行人刘好萍,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芦溪县。被执行人张弋,女,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赖江,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芦溪县人,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鑫绿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河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65364585W。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赖江、刘好萍、张弋、萍乡市鑫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赖江、萍乡市鑫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刘好萍、张弋支付2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24400元。本院已执行20万元,剩余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赖江、萍乡市鑫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刘好萍、张弋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