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杨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琴,杨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杨春青,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琴与被执行人杨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执行费6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惠峰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