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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姬芳与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芳,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姬芳。被执行人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7」第73号裁决书受理执行姬芳与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劳动争议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45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