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和艳与阮长成、李曹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艳,阮长成,李曹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49号原告:李和艳,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告:阮长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告:李曹秀,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原告李和艳与被告阮长成、李曹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和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和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豆尕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