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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和艳与阮长成、李曹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艳,阮长成,李曹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49号原告:李和艳,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告:阮长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告:李曹秀,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原告李和艳与被告阮长成、李曹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和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和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豆尕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