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骆春龙与冯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春龙,冯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569号原告:骆春龙,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冯艳,女,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骆春龙与被告冯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春龙、被告冯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骆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艳立即给付拖欠的运费66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冯艳负担。诉讼中,骆春龙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4308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起,冯艳在经营砂石场期间,雇请骆春龙为其运输砂石,约定运费为38元/方。截止2017年2月,冯艳共拖欠骆春龙运费和其他债务共计66700元。本案诉讼期间,冯艳已向骆春龙支付20000元,现尚欠款43084元。冯艳承认骆春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冯艳承认原告骆春龙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骆春龙砂石运费43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财产保全费687元,由冯艳负担。此费骆春龙已经交纳,由冯艳在本案执行时一并给付骆春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