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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娜与张慧敏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张慧敏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177号原告:刘娜,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慧敏,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刘娜诉被告张慧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刘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娜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