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福昌与陈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昌,陈峰,彰武县大德乡黄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698号原告:王福昌,男,193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被告:陈峰(曾用名陈丰),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第三人:彰武县大德乡黄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昌与被告陈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福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福昌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