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福昌与陈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昌,陈峰,彰武县大德乡黄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698号原告:王福昌,男,193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被告:陈峰(曾用名陈丰),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第三人:彰武县大德乡黄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昌与被告陈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福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福昌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