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72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建厂,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建英,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郭新兵,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厂、李建英、郭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6820元、利息24245.94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9月30日)及2008年10月1日至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95‰计算)。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郭建厂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三名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682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