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5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