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250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学松、王建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李学松,王建梅,李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50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云港路。法定代表人:祝焕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松,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王建梅,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李金金,女,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2号判决申请执行人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松、王建梅、李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