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玉忠与周艳艳、孙云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忠,周艳艳,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忠,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周艳艳,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云龙,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玉忠与被执行人周艳艳、孙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73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