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吉玉与邓建新、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吉玉,邓建新,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302号原告:邱吉玉,男,生于1980年8月17日,现住民勤县,被告:邓建新,男,生于1977年12月13日,现住民勤县。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住所地:南环路人民银行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马中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邱吉玉与被告邓建新、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吉玉负担。审判员 范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