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三金与吴天养、廖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金,吴天养,廖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60号原告:李三金,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天养,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小霞,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三金与被告吴天养、廖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三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三金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李三金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