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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598号原告:岑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在案件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