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妍南与周王朝昕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妍南,周王朝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14号申请人王妍南,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周王朝昕,女,1999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妍南与周王朝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周长青遗产位于九台市九郊乡新洲国际新城11#楼,产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080030**号,丘(地)号:1—11,幢号:新洲17,房号:402,建筑面积54.43平方米房屋一处,由申请人王妍南一人继承;申请人周王朝昕所有分额赠与申请人王妍南。二、申请人周王朝昕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妍南与周王朝昕于2017年7月26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接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大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