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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航与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航,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航,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弥渡县弥城镇。关于张航与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航于2017年4月19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刘俊杰偿还张航借款本金50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74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由于被执行人刘俊杰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航于2017年7月26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