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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9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90年0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牛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某某名下豫E55***丰田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石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