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世琴与王从文、窦琴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琴,王从文,窦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郑世琴,女,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从文,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窦琴会,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址。申请执行人郑世琴与被执行人王从文、窦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从文、窦琴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从文、窦琴会银行存款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从文、窦琴会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