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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国胜与崔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胜,崔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11号原告:刘国胜,住宁津县。被告:崔永杰,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胜诉被告崔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崔永杰在宁津农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为62×××76中的存款40820元予以冻结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双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