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国胜与崔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胜,崔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11号原告:刘国胜,住宁津县。被告:崔永杰,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胜诉被告崔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崔永杰在宁津农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为62×××76中的存款40820元予以冻结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双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