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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子义,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174号自诉人段子义,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单位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增(曾),任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段子义以被告单位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段子义以被告单位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单位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段子义以被告单位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段子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秀丽审 判 员  丁 凌人民陪审员  许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