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简良才与李宏斌、伍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良才,李宏斌,伍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250号原告:简良才,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被告:李宏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民,住岳池县,被告:伍轩,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农民,住广安区,原告简良才与被告李宏斌、伍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简良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良才以二被告同意与其进行庭外友好协商,缓和双方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简良才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简良才负担。审判员 王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