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世松与张洪涛、翟焕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世松,张洪涛,翟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44号申请人侯世松,男,1975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56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翟焕云,女,1957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的(2015)平湛证经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洪涛、翟焕云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洪涛、翟焕云在你处的存款及收入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