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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大寿、林奶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寿,林奶荆,汤建宁,孙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林大寿,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奶荆,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汤建宁,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孙子良,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林大寿与被执行人林奶荆、汤建宁、孙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亦霖审判员  黄常凯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