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明军与王见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军,王见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088号原告谢明军,男,1956年5月6日生。被告王见划,男,1979年1月9日生。原告谢明军诉被告王见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见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8000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并当场为原告谢明军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被告王见划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见划曾三次向原告谢明军借款,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一次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1日到2017年1月21日,借款本金为30000元,借条中记载“月息3分”;第二次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21日到2017年3月21日,借款本金为30000元,借条中记载“月息3分”;第三次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日到2017年7月2日,借款本金为8000元,借条中记载“无利”。原告谢明军称被告王见划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见划欠原告谢明军68000元,由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谢明军要求被告王见划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对于记载有“利息3分”的60000元本金,应理解为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谢明军可以要求被告王见划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对于记载有“无利”的8000元本金,应理解为没有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双方未对该笔欠款约定利息,利息应自2017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见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明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见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明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王见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明军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3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谢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见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