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31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山东省曹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85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11.36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3月22日,在商户山东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7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XX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授权书(LS7)(LS6)各1份、承诺函(LS4)(LS4-1)各1份、垫付宝网站交易截图1份、短信记录1份、欠款明细表1份、交易明细表1份。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付宝是由垫富宝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为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陆密码。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的垫付公司。2015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垫XX”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7)、(LS6),承诺函(LS4)、(LS4-1)等一系列合同。约定:被告成为原告会员,并享有会员权利,乙方(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原告)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时被告承诺:被告认可担保方为本人提供担保,且对担保方出具的《承诺函》已经全部知晓且充分理解。被告同意将车辆(主车车牌号:鲁AAX**,以下简称“经营车辆”)抵押给垫款方,如果本人不按时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经营车辆;垫款方每扣留经营车辆一次,被告同意向垫款方交纳滞纳金10000元,且被告同意垫款方无需通知被告即可对经营车辆进行处置,经营车辆的处置价款和处置方式亦有垫款方自由决定,被告不对垫款方处置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被告承诺且同意,担保方代被告履行了被告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后,担保方即有权扣留经营车辆,且每扣留经营车辆一次,被告同意向担保方交纳扣留费用10000元,且担保方无需通知被告方即可对经营车辆进行处置,经营车辆的处置价款和方式亦有担保方自行决定,被告不对担保方处置经营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被告同意担保方为本人担保的行为,且承诺在担保方不履行对其他任一被担保方的履约责任时,垫款方随时暂停向被告提供垫付宝服务。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为被告垫付在商户山东路通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通公司)处的消费款70000元,被告应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但被告XX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本金1440元,余款68560未按期偿还。截至2017年5月28日,被告XX仍欠原告垫付款68560元、合同违约金8111.3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真实合法,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垫付在商户山东路通公司处的消费款70000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垫付了款项,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足额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能按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偿还本金685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所签《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其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原告与被告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既约定了按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所主张的实现债权的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其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垫付的款项68560元二、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667.98元(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三、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8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窦希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增磊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