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249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6号未来国际负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2KM82。负责人:伍建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强大应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