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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三中学、朱良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三中学,朱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三中学,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良柱,男,汉族,个体,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