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意通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意通轴承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8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彬,总经理。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意通轴承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李文彬。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意通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