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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委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建平与桑植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平,邹建平以桑植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查封为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湘08委赔2号赔偿请求人:邹建平,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法定代表人:覃恩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谷川,男,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邹建平以桑植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查封为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湘0822法赔2号赔偿决定书:驳回赔偿请求人邹建平的赔偿请求。邹建平不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邹建平以本案尚处执行阶段,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尚不宜提出国家赔偿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邹建平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邹建平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