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21民初316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务工,户口所在地莲花县。现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英,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戚煊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戚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戚煊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父亲30000元、借原告姐姐50000元)全由原告负责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房一栋,原告应分得的部分折抵婚生女儿戚煊某的抚养费。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少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