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显明、冯艳辉、王少振、李荣凤、姚明洪李金凤、沈江、张英、王远强、马丽、大石桥市玉鑫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显明,冯艳辉,王少振,李荣凤,姚明洪,李金凤,沈江,张英,王远强,马丽,大石桥市玉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677号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东段圣泰鑫宇小区。法定代表人陈贵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通,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侯显明,男,1990年5月6日出生。被告冯艳辉。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被告王少振,男,1975年2月5日出生。被告李荣凤,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姚明洪,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李金凤,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沈江,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张英,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王远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被告马丽,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大石桥市玉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莉。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显明、冯艳辉、王少振、李荣凤、姚明洪,李金凤、沈江、张英、王远强、马丽、大石桥市玉鑫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姣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