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罡与李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罡,李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939号原告:金罡,男,1964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告:李佳,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原告金罡与被告李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金罡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金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罡负担。审 判 长 额尔 敦 托雅人民陪审员 特木尔巴特尔人民陪审员 甜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伟  乐  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