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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敏广、王明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敏广,王明银,徐衍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137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新坐标大厦。负责人:张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永珍,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振芳,该行职工。被告:吴敏广,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王明银,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徐衍文,男,汉族,1982年7月3日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吴敏广、王明银、徐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称,担保人徐衍文于2017年6月20日与2017年7月25日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33550.70元,至此该笔借款已经全部结清,故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57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287.5元。审 判 长 师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黎人民陪审员 韩设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邵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