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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041陆卫与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041号原告:陆卫,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原告陆卫与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陆卫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原告陆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