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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聊城四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聊城四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54号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四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振朝,总经理。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四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聊城四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支付货款义务,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华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