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汝执字第2003-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汝执字第2003-2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禄丰街畜牧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甄某,女,194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水坑沿南街**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汝经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夏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甄夏之夫陈新朝系河南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退休工人,每月有退休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洛阳胜利支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夏之夫陈新朝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胜利支行帐户1705220101001345786的存款50000元整,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亚伟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