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淑艳与冯涛、任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涛,李淑艳,任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涛,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淑艳,女,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审被告任波,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审原告李淑艳与被告冯涛、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吉038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涛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不符合予以再审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琢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张利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