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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伟、徐效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徐效连,王在如,张大俊,魏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49-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徐效连,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在如,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大俊,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魏金凤,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徐效连与被执行人王在如、张大俊、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务1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赵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