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根德与吴国平、刘秀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德,吴国平,刘秀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342号原告:刘根德,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刘秀梅,系吴国平之妻,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根德与被告吴国平、刘秀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洋、被告吴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根德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因办厂向原告借款19万元,2015年7月29日,被告做出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2月起每月还款三万元,到2016年7月全部还清,如未按期还款,按总金额收取日滞纳金2%的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共同债务。故起诉。吴国平辩称:我和原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双方合伙共同进行板房投资,原告出资18万元。不久,原告要求退伙,我于2015年7月29日按原告要求,出具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后我和原告协商将一台吊车使用权抵债,原告答应后又反悔。原告叫我写滞纳金说是履行一个程序并不是真要收取利息。我不同意支付利息,但我愿在19万元基础上再付1万元,共付20万元给原告。我打算每月还款2万元。刘秀梅未提出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刘根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欠条一张,拟证明原、被告经过合伙清算后,吴国平应返还合伙财产19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等事实。吴国平、刘秀梅均未提供证据。经过对证据进行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刘根德与吴国平系朋友关系。2014年双方合伙投资移动板房业务,其中刘根德出资18万元。不久,刘根德提出退伙,经协商,吴国平同意退回刘根德19万元。2015年7月29日吴国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因吴国平借刘根德现金壹拾玖万元整,经双方协商,此款项按分期付款:直(自)2016年2月份起按每月还款叁万元整,结止2016年7月份前全部还清此款。如果没按此日期还款,按总金额收取日滞纳金2%的利息,特立此据。欠款人吴国平。”此后,吴国平未履行义务,故刘根德诉至本院。另查,上述合伙法律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刘根德与吴国平就退伙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吴国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负债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又因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双方关于“如果没按此日期还款,按总金额收取日滞纳金2%的利息”之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吴国平同意给付一万元逾期付款损失,于法不悖,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平、刘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刘根德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根德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由被告吴国平负担2150元,原告刘根德负担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