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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3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个体户,现住西林县。被告:韦某某,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现住西林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买卖合同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轩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