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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智珍与被告罗平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珍,罗平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82号原告:胡智珍,女。被告:罗平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珍与被告罗平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智珍因其与被告罗平乃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智珍负担。审判员  费锡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