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智珍与被告罗平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珍,罗平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82号原告:胡智珍,女。被告:罗平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珍与被告罗平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智珍因其与被告罗平乃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智珍负担。审判员 费锡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