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云秀与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秀,刘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538号原告:彭云秀,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彭云秀与被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彭云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云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云秀负担。审判员 何代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 丹 来源:百度“”